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

“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02:37
  • 摘要

    在起诉书中,大惠公司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在起诉书中,大惠公司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图
  • 合肥法院费力去分析这个问题的目的其实是在于说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围的相关公众而言,“大牌档”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而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这样的话,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档”是一个“通用名称”为理由来主张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就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了。

  • 对于法院判决更名一事,高先锋表示,“合淝大牌档”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淝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对“淝大牌档”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大牌档”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商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淝”部分显著性更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大惠公司认为,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个“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本案引发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此前有报道,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因此上述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本案中,南京大牌档主张保护的商标为“大牌档”系列注册商标,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门店及线上平台使用“大牌档”标识应属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案的关键在于评判“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从而认定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使用。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作为提出“通用名称抗辩”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大牌档”属于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但是,即便如此,这样的“获得显著性”证据是否已经满足《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依然值得商榷,因为这样的“可识别”仅仅具有地域性,而并非是全国范围性的“可识别”。而且,究竟是“大牌档”标志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还是整体的“南京大牌档”标志获得了显著性,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 起诉书显示,南京大惠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饭店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两者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从判决书来看,在这场商标纠纷中,南京大惠胜诉在“大牌档”是其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虽然被告巢州方曾申请“巢州大牌档”商标,但因标识相似问题不予核准注册。而且当事者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 所以,原告称在“大牌档”商标上具有专用权。而被告“合淝大牌档”和“巢州大牌档”门店,都使用了“大牌档”商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

精选商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