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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后如何取证的几个合法方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8:28
  • 摘要

    企业品牌打假是指除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外,对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即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同一或者类似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误导公众;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方便条件。

  • 企业品牌打假是指除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外,对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即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同一或者类似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误导公众;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方便条件。

    商标被侵权后如何取证的几个合法方法图
  •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境内销售工业缝纫机等产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部分出口产品在境内运输、仓储等环节也存在与相关经营者接触,进而导致误认的可能性,故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这些商标侵权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当然也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但与普通商标相比,知名商标也有其特殊性,其经济价值高于普通商标。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更加突出,侵权的类型也更加多样化。

  •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是指侵权产品在售出之前,需要有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必要步骤。这类行为的行为人不是直接使用商标,但该行为造成了侵害商标权人权力的后果,一旦发生商标被侵权,那么取证就至关重要,就好比一个人犯法了,怎么才能说明这个人犯法,这是需要证据的,在法律面前,什么都需要证据,对于商标侵权也是如此,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商标被侵权后如何取证的几个合法方法

  •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唐山乾丰公司在本案中认可其为被控侵权产品在我国境内的销售提供了报关、仓储等服务,且作为专业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服务商,唐山乾丰公司并未对其提供服务的商品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唐山乾丰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广州得克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比如说,您给这些假冒别人品牌的货物提供仓储,肯定也是不行的,您给他提供便利条件,您就成了间接侵权;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法院通常依据该规定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 如果该涉外贴牌加工商品仅在境内生产、检验、仓储、运输、报关出口,产品全部出口至目的国,并全部在目的国销售,在我国境内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相关消费者,那么在我国境内也就不存在该商标的符释认知主体,在我国境内不会或不可能发生“商标来源”混淆。至于这种情形下在目的国存在该商标的符释认知主体(消费者),因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管辖范围,不得在我国法域内被认定为侵权。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该条款为境内服务商承担停止商标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的依据。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庭受理案件后,组织各承办法官对上述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整体梳理,认真审阅案卷材料。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性,多次与双方沟通,找准矛盾根源,缓和双方愤懑情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问题,对被告提出的疑惑逐一解答,有理有据,促成双方逐步形成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在各承办法官用心调解下,原被告经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为此次系列商标侵权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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