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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本身属性相关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6:08
  • 摘要

    企业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本身属性相关的类别。比如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要注册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

  • 企业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本身属性相关的类别。比如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要注册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

    企业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本身属性相关图
  • 7月29日,在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的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在动力电池生产线上作业。新华社发(吴小黎摄)

  • 前述两组案件均是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他人提起无效宣告,引发的显著性审查。在“供港”案中,最高院以“内地向香港地区供应生鲜食品”语境下,使用“供港”这一贸易术语的相关群体与第29类商品的相关公众相差悬殊为由,认为“供港”不缺显,但其在裁定中也提到,“供港”一词在相关行政规章、新闻报道及文章中被作为“供应香港”的简称使用。然而在“陈麻花”案件中,最高院仅因“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认为其在“麻花”商品上构成“其他缺显”情形。两个案件中对“相关公众”范围及认知能力的审查,不免让人倍感疑惑。

  • 前述两组案件均是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他人提起无效宣告,引发的显著性审查。在“供港”案中,最高院以“内地向香港地区供应生鲜食品”语境下,使用“供港”这一贸易术语的相关群体与第29类商品的相关公众相差悬殊为由,认为“供港”不缺显,但其在裁定中也提到,“供港”一词在相关行政规章、新闻报道及文章中被作为“供应香港”的简称使用。然而在“陈麻花”案件中,最高院仅因“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认为其在“麻花”商品上构成“其他缺显”情形。两个案件中对“相关公众”范围及认知能力的审查,不免让人倍感疑惑。

  •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自身属性相关的类别。例如,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应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上进行注册。比如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

  • 7月29日,在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的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在动力电池生产线上作业。新华社记者刘军喜摄

  • 近年来,居巢经开区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企业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逐步完成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园区共建有安徽省级数字化车间6家,合肥市级智能工厂6家、数字化车间29家。

  • 在经历了36年的纷争之后,2009'>2009年3月29日,杜康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洛阳举行,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终于握手言和,合并成为洛阳杜康控股公司,伊川、汝阳成为该公司下属两个生产基地。而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的商标纠纷仍在继续之中,在目前的市场中,洛阳杜康公司的“杜康”注册商标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

  • 在本案中,被告佳润公司确实合法拥有第21521704号“伍子醉”商标的专用权。换言之,佳润公司和原告各自拥有第32类“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第29类“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规范使用在对应类别的商品上,正常来说各自的权利应可以并存。但是在本案中,佳润公司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决在槟榔饮料上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伍子醉”,不得再生产涉案红色罐装“枸杞槟榔”饮料。那么佳润公司是如何“越界”,导致自己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

  • 电力/热力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其“账”应该记到电力消费领域头上。根据进一步研究,发现这45亿吨二氧化碳中,约29亿吨最终也应记入工业领域排放,约12.6亿吨应记入建筑物建成后的运行排放。

  •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佳润公司委托生产的槟榔汁饮料属于国际分类第32类中的“植物饮料”,而原告生产的食用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中的“加工过的槟榔”,但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并未釆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以同种或类似商品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要件,只要求被诉侵权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即可。笔者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多个案例明确了字号权存在跨类保护的空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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