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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5:25
  • 摘要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图
  • 商标具有地域性是商标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多边或双边协定之规定,否则商标权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商标权只能根据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而存在,商标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是由商标法的地域性决定的[2]。因此,在美国境内依据美国商标法律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除非将该商标依中国商标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依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的规定,该商标才会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 比如,在OEM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一方面,入世以来我国大量的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得到司法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分工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一味保护国内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反而不利于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不少因涉外定牌加工而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与各种因素导致的商标权属争议有一定关联,比如,一些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排除是借助于先申请原则和商标权地域性的法律便利而意外获得,又因时间久远而难以被宣告无效,对于这样的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就可能缺乏积极保护的主观意愿。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21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 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 在后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只能限于原有经营地域范围或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或已积累商誉所涵盖的地域范围,不应在该地域范围之外扩张使用注册商标,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的地域新设店铺或者拓展到互联网'>互联网环境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恶意使用,超出原有使用范围,不属于在先使用抗辩的范畴。从实体店拓展到电商平台是否一定属于超出原使用范围,需要以“商誉所及的范围”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在先使用往往不受地域限制,在举证证明“有一定影响”时应尽可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效果已经及于全国范围。

  • 温馨提醒: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如果您有想好的商标,建议提前布局。商标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如果想在其他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则要注册对应国家的商标。

  •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阳毛尖茶”系地理标志产品,涉案商标系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某茶坊称其使用“信阳毛尖”是为了说明茶叶产地和品名,但并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茶叶产自相关地域范围并满足相关条件。某茶坊在茶这一类商品上使用“信阳毛尖”“信阳毛尖及图”,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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