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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使用认定问题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5:14
  • 摘要

    3.目前在国内有两种裁判观点,一种是认为涉外定牌加工只是在国内生产,销售到国外,并不会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加工方超出委托所生产的商品才会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另一种则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仍然会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

  • 3.目前在国内有两种裁判观点,一种是认为涉外定牌加工只是在国内生产,销售到国外,并不会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加工方超出委托所生产的商品才会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另一种则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仍然会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

    统一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使用认定问题图
  • 1.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国内商标权人明知国外商标存在而在国内恶意抢注,还以该商标为权利基础,起诉接受涉外定牌加工的国内其他厂商并索赔的,属于对商标权的滥用,法院对其商标权不予保护;

  • 一审法院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国内加工方应当对国外定作人的商标权及相关权利进行真实性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宏鑫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支持原审观点。

  •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欧铭斯公司主张的贴牌加工行为能够成立,因商标具有地域性,其主张的授权商标是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欧铭斯公司关于贴牌加工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的主张,实质上将贴牌加工行为从整个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孤立出来,忽略了贴牌加工的产品其本质属性就是用于销售的商品。欧铭斯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金莱特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上使用“CATA”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金莱特公司认为其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被诉侵权产品不进入中国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卡达公司的商标产生混淆,故不构成商标的使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最后,因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或者获得使用许可的商标,即使在国外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 据悉,从2002'>2002年开始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连续7年居世界第一。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累计总量已达67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240万件,居世界第一位。周伯华指出,目前我国商标注册数量虽多,但“含金量”不高,出口企业产品使用自主商标的还比较少,“定牌加工”的还比较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总量仅8985件。并且,截至6月底,我国共有各类市场主体万户,平均每17户才拥有一件注册商标。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加强商标注册保护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委托代办事协议书(国际分类第类)(具体报的商标名称以及注册围以甲方所阅《商标注册请表》为准),甲乙双着自愿、平等的协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所甲方的商标事宜。如果被委托人做出违背法律的任权,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国外客户委托第付款协议洗发水委托加工协议委托人有权止委托协议。在办理事务和工作生活中,委托书在我们处理事务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委托书签居间协议有效吗还是对委托书一筹展。

  • 二审法院认为: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构成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是商品销售行为;涉案产品全部出口到国外,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不能接触到该涉案产品,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涉案产品全部出口至缅甸,不进入中国市场,不会导致混淆,不具备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要件。

  •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境内大量加工企业承接了国外企业的委托,从事商品加工、制造、牌子并出口,数十年来,该商业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走向国际市场的自主牌子增多,OEM的形态也日趋多元化。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国内商标制度的完善和商标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外定牌加工问题不仅是境内加工企业与境外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反映了中国出口贸易、国家经济发展等基本问题。在此环境下,统一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使用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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