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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茅台冰淇淋”商标为啥会被部分驳回呢?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4:21
  • 摘要

    那这个“茅台冰淇淋”商标为啥会被部分驳回呢?因为“冰淇淋”这三个字!如果你看到“茅台冰淇淋”牌的方便面,第一反应是不是:咦,这有点坑人吧?还以为是冰淇淋呢,咋会是方便面?当然,茅台集团也不会傻到如果真的生产了方便面,直接使用“茅台冰淇淋”商标。但是,它作为一个商标整体进行审查时,必须要考虑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会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

  • 那这个“茅台冰淇淋”商标为啥会被部分驳回呢?因为“冰淇淋”这三个字!如果你看到“茅台冰淇淋”牌的方便面,第一反应是不是:咦,这有点坑人吧?还以为是冰淇淋呢,咋会是方便面?当然,茅台集团也不会傻到如果真的生产了方便面,直接使用“茅台冰淇淋”商标。但是,它作为一个商标整体进行审查时,必须要考虑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会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

    那这个“茅台冰淇淋”商标为啥会被部分驳回呢?图
  •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上述商品具有“相对于其他品牌量大”的特点,进而对商品重量的比价优势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质量具有“量大”等特点,会使相关公众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商品特点的认知,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今麦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 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1袋半”,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会将“一袋半”理解为系对商品重量的直接描述,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可注册性。

  • “茅台冰淇淋”这个商标,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应该是部分被驳回,而不是全部被驳回。因为它指定的商品不仅仅有“冰淇淋,含酒精冰激凌”,还有“冻酸奶(冰冻甜点)、含酒精的果汁刨冰、冰淇淋奶油蛋糕、冰淇淋用蛋筒、方便面、咖啡饮料、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酵母”等商品。毫无疑问,“茅台冰激淋”这个商标应该是“冰淇淋,含酒精冰激凌”这两个商品上获准了初审公告,而在其他商品上予以了驳回。所以,那些因为“茅台冰淇淋”商标被驳回而心中暗喜的人死心吧,人家在冰淇淋商品上是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贵得要死的茅台冰淇淋并不会因为商标部分驳回而退市,在冰淇淋的世界里,人家照样可以因为“茅台”两字傲视群雄。

  • 被诉裁定认定,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面条”等商品上,不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分量、数量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同时,诉争商标的注册还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分量、数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上述商品具有“相对于其他品牌量大”的特点,进而对商品重量的比价优势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且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其实,“茅台冰淇淋”这个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申请时,欠了点考虑,要么指定的商品就是冰淇淋和含酒精冰激凌这两个,要么就直接申请“茅台”俩字,“冰淇淋”这三个字不仅仅是画蛇添足,还连累了方便面等商品。足够专业的话,在这个商标申请注册时,就差不多能预料到这个结局,有啥值得大惊小怪,大肆报道的?并且,报道的还不准确。

  • 7月20日,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7796725号“1袋半”商标在一审被判无效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仍被判无效。二审判决书称,诉争商标为“1袋半”,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会将“一袋半”理解为系对商品重量的直接描述,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可注册性。

  • 据了解,茅台冰淇淋申请的商标为“第30类方便食品'>方便食品”的商标,该品类包括冻酸奶(冰冻甜点);含酒精的果汁刨冰;冰淇淋奶油蛋糕;冰淇淋用蛋筒;方便面;咖啡饮料;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酵母;冰淇淋;含酒精冰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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