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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星期四”商标已被多方申请注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1:14
  • 摘要

    上述新锐品牌中,大多数品牌所属公司系2015年及以后才注册成立,这些品牌虽然成立时间短,但又能迅速打开市场、打出品牌知名度,而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新锐饮料品牌所属企业相对于传统饮料企业,在商标布局上,会更注重围绕新锐品牌商标确权问题展开,新申请的商标亦多是围绕核心品牌或核心品牌的各组成元素申请的商标。但同时,基于近年来各企业品牌维护意识的普遍增强,不少新锐饮料品牌企业在品牌运营之初即已申请部分防御性商标,以避免其他主体获取与其核心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授权,进而为品牌后续的维护及运营排除隐患。

  • 上述新锐品牌中,大多数品牌所属公司系2015年及以后才注册成立,这些品牌虽然成立时间短,但又能迅速打开市场、打出品牌知名度,而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新锐饮料品牌所属企业相对于传统饮料企业,在商标布局上,会更注重围绕新锐品牌商标确权问题展开,新申请的商标亦多是围绕核心品牌或核心品牌的各组成元素申请的商标。但同时,基于近年来各企业品牌维护意识的普遍增强,不少新锐饮料品牌企业在品牌运营之初即已申请部分防御性商标,以避免其他主体获取与其核心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授权,进而为品牌后续的维护及运营排除隐患。

    “疯狂星期四”商标已被多方申请注册图
  • 就前述企业而言,虽然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数总量最低,但其在第32类的商标数量占比最高,高达67%,且在2022年1-7月时间里,该公司在第32类的商标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比例依然最高,高达81.3%,可见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相对于其他头部饮料企业而言,其产品主要以饮料为主,侧重于饮料行业的发展,较少的去开发其他类型的产品。最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7月时间里的总申请量以及在第33类饮料上的申请数量相对较少,推测该公司的品牌商标达到了相对饱和状态,或跟公司的商标布局策略有关。

  • 上述新锐品牌中,大多数品牌所属公司系2010年及以后才注册成立,这些品牌虽然成立时间短,但又能迅速打开市场、打出品牌知名度,而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新锐饮料品牌所属企业相对于传统饮料企业,在商标布局上,会更注重围绕新锐品牌商标确权问题展开,新申请的商标亦多是围绕核心品牌或核心品牌的各组成元素申请的商标。...(本节选取部分内容展示)

  • 注:①表中仅选取部分头部饮料企业在我国的商标注册情况进行列表分析。②表中商标申请量数据的统计时间截至2022年7月30日。数据来源于中国商标网官网及摩知轮等第三方商标检索网站统计对象为图中所列企业名下商标,不包括其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名下的商标。③下同。

  • 据天眼查显示,“疯狂星期四”作为商标而言,早已被注册过,其中肯德基在2021年4月申请的关于“疯狂星期四”的餐饮住宿'>餐饮住宿类商标已成功注册。但是今年在申请方便食品、啤酒饮料类、食品类“疯狂星期四”商标却未注册成功,当前状态为“驳回通知发文”或“受理通知书发文”。

  • 目前,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申请的餐饮住宿'>餐饮住宿类商标目前已成功注册。不过,肯德基于今年5月申请的方便食品、啤酒饮料类、食品类“疯狂星期四”商标流程当前为“驳回通知发文”或“受理通知书发文”。

  • 据天眼查App显示,“疯狂星期四”商标已被多方申请注册,其中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申请的餐饮住宿'>餐饮住宿类商标已成功注册。不过,该公司于今年5月申请的方便食品、啤酒饮料类、食品类“疯狂星期四”商标流程当前为“驳回通知发文”或“受理通知书发文”。

  • 昨日,天眼查App显示,“疯狂星期四”商标已被多方申请注册,其中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申请的餐饮住宿'>餐饮住宿类商标已成功注册。不过,该公司于今年5月申请的方便食品、啤酒饮料类、食品类“疯狂星期四”商标流程当前为“驳回通知发文”或“受理通知书发文”。

  • 据查询,“疯狂星期四”商标已被多方申请注册,其中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申请的餐饮住宿'>餐饮住宿类商标已成功注册。不过,该公司于今年5月申请的方便食品、啤酒饮料类、食品类商标流程当前为“驳回通知发文”。

  • 近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申请注册的“农夫三拳”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通知发文。公司曾于2021年7月申请多个“农夫三拳”商标,国际分类包括啤酒饮料、食品、方便食品等,但均被驳回。

  • 本案申请商标为英文与图形组合形式。英文部分为“PINKTEA”,申请注册的商品为饮料类。该商标实际由英文PINK与TEA组合,虽然组合之后整体是一个纯英文的臆造词汇,但因为TEA处于英文商标的结尾部分,很容易被消费都识别,因此消费者容易联想到饮料中含有“茶叶”成分,以为这是一款含有茶的饮料。尽管市场中本身就存在茶饮料,使用TEA也没有什么问题,但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并不是具体的茶饮料,因此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包含TEA的商标,必然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因此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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