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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商标文书公开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46:23
  • 摘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10月14日,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10月14日,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商标文书公开图
  • 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2001年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并非核定的第41类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在理清了这个大的前提下,我们再来看法院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

  • 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基本信息、股权架构图、年报、融资情况等证据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因为这部分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幻电公司对引证商标"bilibili"进行了持续的较为广泛的宣传推广。而幻电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提供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具体服务,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提供第41类对应的服务,那么是否具备较高知名度更是无从谈起。

  •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应该是与产品或服务自身属性相关的类别。例如,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应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方便食品上进行注册。比如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

  • 支持明河社依据2001《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并依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如果你是广告公司、设计公司、财务公司、商业咨询公司、拍卖公司、人力资源公司、药店、商场、超市、网络公司等行业35类商标是必须要注册的。并且最好把41类商标也注册了,因为41类商标是教育娱乐方面的,有关于短视频的制作发布等方面,如果没有注册,你将不能在网上以商标名发布视频。

  • 法院没有采信其意见。法院认为《商标法》第41条所述之“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李时珍医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国知局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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