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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44:11
  • 摘要

    1、引证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事实不适用于在后的案件,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曾经的驰名商标多年未使用或相关产品逐渐退出市场,使其已不能继续构成驰名商标等客观情况的存在,故而驰名商标必须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在先的认定或判决的效力不能及于本案。

  • 1、引证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事实不适用于在后的案件,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曾经的驰名商标多年未使用或相关产品逐渐退出市场,使其已不能继续构成驰名商标等客观情况的存在,故而驰名商标必须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在先的认定或判决的效力不能及于本案。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图
  • 在这个阶段,国家商标局层面对驰名商标进行定期评定和公示,地方政府层面单纯地将驰名商标作为政绩,推动当地市场主体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为品牌发展战略并设立高额的奖励资金,举办驰名商标表彰会议,对驰名商标当事人进行授牌、颁发证书等,商标所有人层面,因为驰名商标意味着巨大的声誉,意味着巨大的宣传效果,人人都把打造驰名商标作为广告投资、作为宣传手段,而在消费者层面,也被灌输了,只要是驰名商标,那产品必定质量过硬的意识,这一切,都与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的本意背道而驰。

  • 在驰名商标的司法沿革上,我国是从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将驰名商标制度引入国内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程序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最初的半官方评选,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行政认定,再到行政认定与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并行。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首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至此,我国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机制,并达到了国际保护水平。

  •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前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如果企业有将品牌打造为驰名商标的打算,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收集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的习惯,以免在需要做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时出现证据不足或无法举证的情况。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最初仅能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认定,并定期公布驰名商标的认定名单。

  • 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广为知晓的商标,不管是否已经在中国境内注册,均可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 2014'>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了:“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当然,驰名商标是需要商标持有者提交材料,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否则人均驰名商标这个规定也就成了个口袋规定了——

  • 实践中,个别生产经营者不在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上下工夫,而是挖空心思寻求驰名商标认定,并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促销手段,在商业活动中大肆宣传,辜负了消费者的信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第五款只是禁止生产经营者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市场推广,但并不禁止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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