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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39:53
  • 摘要

    该商标于今年4月申请,商品/服务包括冻酸奶(冰冻甜点);含酒精的果汁刨冰;冰淇淋奶油蛋糕;冰淇淋用蛋筒;方便面;咖啡饮料;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酵母;冰淇淋;含酒精冰激凌。

  • 该商标于今年4月申请,商品/服务包括冻酸奶(冰冻甜点);含酒精的果汁刨冰;冰淇淋奶油蛋糕;冰淇淋用蛋筒;方便面;咖啡饮料;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酵母;冰淇淋;含酒精冰激凌。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图
  • 第46991208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但是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标志“红旗”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的情形。”

  • 商标(第46894685号、第32类)指定商品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苏打水;带果肉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可乐;植物饮料;汽水。商标申请阶段认定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评审阶段认定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加工工艺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 据了解,茅台冰淇淋申请的商标为“第30类方便食品”的商标,该品类包括冻酸奶(冰冻甜点);含酒精的果汁刨冰;冰淇淋奶油蛋糕;冰淇淋用蛋筒;方便面;咖啡饮料;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酵母;冰淇淋;含酒精冰激凌。

  •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计申请“连花清瘟”商标71件,其中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相关商品上共计申请5件,但有的被驳回已无效,有的则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 第32类啤酒饮料商标: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第33类酒商标:所有含酒精的饮料,除啤酒外;第34类烟草烟具商标:烟草、烟具和火柴等;

  • 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将“为胃好”文字,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被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驳回。知产法院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具有“养胃”“健胃”等对人体胃功能有好处的功效,从而有可能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 与前述将“李兴发”商标注册在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案件相同的一点是,“李小龍”商标异议复审案同样适用的是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在“欺骗性”条款未修订前,司法实践中不少做法都将“不良影响”条款用作整个《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兜底条款,而在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规制此类注册行为就显得要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更为合理。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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