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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被异议人的“抖妹”商标撞脸“抖音”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32:44
  • 摘要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串底捞”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串底捞”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被异议人的“抖妹”商标撞脸“抖音”图
  •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在功能、用途、服务渠道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全部都是酒类,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属类似商品。

  •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憨半斤”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不差,答辩难度可想而知。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针对这一点进行突出答辩,使申请人的商标异议答辩获得胜利。

  • 基于此,我们特别推出了《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本期《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涵盖“行业商标前沿资讯”“知名企业商标动态”等内容。

  • 行业优质商标信息可以为电子产品行业经营者提供商标品牌价值的定价参照,同时也能够展现电子产品行业对品牌命名的偏好特点。此次“行业优质商标信息”汇总了电子产品商品上的部分商标及其市场价值等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可以为企业转让、受让商标提供一定的参考。

  •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由此可知,要突破区分表,则是需要论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不具有关联性且不相同,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

  • 基于智能手表'>智能手表商品属性和用途的不同,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商品群组划分的不同,智能手表'>智能手表对应的商品分布在第9类0901群组,本文中,统计了10家电子产品(智能手表'>智能手表)头部企业的商标情况,简要分析下各企业申请商标的特点:

  • 商标局审查认定,被异议的商标与“特斯拉”商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在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 基于此,我们特别推出了《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本期《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涵盖“行业商标前沿资讯”“知名企业商标动态”“行业优质商标信息”等内容。

  •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袜;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帽子(头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内衣”等商品分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对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的在先使用因其转让并注销的事实已经中断。

  • “为尔绿洁”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针对这一点进行突出答辩,使申请人的商标异议答辩获得胜利。

  • 被异议人的“抖妹”商标撞脸“抖音”遭到字节跳动公司提出异议,答辩时,通过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分析,证实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准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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