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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可识别为由字母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31:19
  • 摘要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可识别为由字母“jex”构成,引证商标由“Jex”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该差异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分开来。

  •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可识别为由字母“jex”构成,引证商标由“Jex”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该差异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分开来。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可识别为由字母图
  • 对于包含汉字的商标而言可以通用所呈现的特殊艺术化表现形式,如特殊字体、艺术化设计、色彩组合等要素,一方面表达语言文字含义,另一方面增强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但是,将包含文字的商标进行艺术化设计,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应符合《商标法》乃至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稳重性以及严肃性的要求。因此对于文字商标的艺术化设计空间并非毫无限度,规范化使用汉字应当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否则将可能破坏汉语言文化的统一性,进而对我国的社会文化造成不良影响。

  • 综上,对于包含汉字的商标而言可以通用所呈现的特殊艺术化表现形式,如特殊字体、艺术化设计、色彩组合等要素,一方面表达语言文字含义,另一方面增强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但是,将包含文字的商标进行艺术化设计,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应符合《商标法》乃至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稳重性以及严肃性的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创造性设计。

  •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符号,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商标申请人往往通过对汉字商标进行艺术化加工,以期在其商标中融入其品牌理念,并使其商标更具独创性,更易为相关公众识别。但,此类商标申请常常面临因“不规范使用汉字”而被驳回的风险。

  • 对汉字认读起到关键作用的是汉字的整体架构,而非具体笔画是否规范。诉争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后的文字基本保留了原有的整体架构,未对相关公众的认读造成明显障碍,且没有证据显示诉争商标的使用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13]

  •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别开来。

  •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 “对于包含汉字的商标而言可以通用所呈现的特殊艺术化表现形式,如特殊字体、艺术化设计、色彩组合等要素,一方面表达语言文字含义,另一方面增强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但是,将包含文字的商标进行艺术化设计,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应符合《商标法》乃至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稳重性以及严肃性的要求。因此对于文字商标的艺术化空间并非毫无限度,规范化使用汉字应当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否则将可能破坏汉语言文化的统一性,进而对我国的社会文化造成不良影响。”[14]

  • IT之家了解到,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别开来。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因为版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财产性及人身性权利的总称。而商标权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商标所有权人,就其商品或者服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 商标申请人委托专业设计师机构设计的原创图案,艺术独创,高度凝练,易于识别,是一枚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具备显著性的好商标,与其他商标也不存在近似相似等问题,并未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自然没有驳回的理由。退一万步讲,万一发生不予注册驳回申请,我们也有信心提起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驳回裁定,核准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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