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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惠胜诉在“大牌档”是其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28:53
  • 摘要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南京大惠胜诉在“大牌档”是其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图
  • 合肥法院费力去分析这个问题的目的其实是在于说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围的相关公众而言,“大牌档”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而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这样的话,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档”是一个“通用名称”为理由来主张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就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了。

  • 所以,原告称在“大牌档”商标上具有专用权。而被告“合淝大牌档”和“巢州大牌档”门店,都使用了“大牌档”商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本案引发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此前有报道,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因此上述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虽然“大牌档”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但是,在其没有被宣告无效之前,商标权人自然是可以依据《商标法》请求法院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的擅自使用的。这时,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是否合理合法呢?

  • 从判决书来看,在这场商标纠纷中,南京大惠胜诉在“大牌档”是其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虽然被告巢州方曾申请“巢州大牌档”商标,但因标识相似问题不予核准注册。而且当事者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 南京大惠在合肥的维权虽然成功了,但是,南京“大牌档”远未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一路扫荡他人的“侵权”使用的时候。南京“大牌档”在合肥的维权结果,与其说是保护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如说是保护了其“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

  • 那么,合肥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呢?“大牌档”作为餐饮服务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显著性?“大牌档”经过南京大惠公司的长期使用是否具有了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和该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之间建立起了唯一或稳定的联系了呢?我国餐饮行业如果在店招中突出使用“大牌档”以及“大排档”是否会因为与“大牌档”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一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因为“大排档”“大牌档”是约定俗成的某种餐饮服务通用名称而可以正当使用呢?南京“大牌档”究竟应该作为具有全国性“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还是可以根据其通过长期经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区域范围内禁止他人的混淆或搭便车行为呢?

  •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 至于,“大牌档”在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地方是否是一个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这就不是审理上述案件的合肥法院所要考虑和评判的问题,而应该是将来有可能启动该注册商标无效程序的时候,相关部门或法院要考虑的问题。

  • 这场商标的争夺战要追溯到今年年初。今年5月,南京大惠将安徽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

  • 南京“大牌档”的纠纷,与其说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不如说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纠纷。这也可以算是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平行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的一个特殊场景吧。

  • 起诉书显示,南京大惠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饭店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两者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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