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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27:30
  • 摘要

    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整体结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图形的构图及颜色颜色组合近似,立体形状,含义、读音。在付费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就针对暗示性标志的商标可注册性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

  • 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整体结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图形的构图及颜色颜色组合近似,立体形状,含义、读音。在付费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就针对暗示性标志的商标可注册性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图
  • 我国在2001'>2001年修订《商标法》后,扩大了商标主客体的保护范围,并进一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其中,商标保护的客体从平面商标扩大到了立体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

  •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判定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之后再对平面商标与立体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存在混淆可能性进行判定。即在平面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可以被识别为立体的商标性使用,起到了区分和识别功能时,才能够进一步去判断其他的立体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答: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为立体商标。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

  • 又称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立体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立体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可以是商品的包装或其他立体标志。

  • 本条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认定分别作细化规定。本条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针对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如何判定商标相同的规定。

  •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法院指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图形商标近似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同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隔离比对、并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司法实践中对该项规定的应用却是见仁见智,标准各不相同。

  • 将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在某种商品上时,其本质上是将商标标识包含的二维形状、主要要素及其结合完整呈现在该商品上,并未改变商标标识本身,也未改变商标标识所起到的识别来源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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