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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行,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就对商标注册,占得在先的申请日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25:42
  • 摘要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就对商标进行注册,占得在先的申请日,能有效避免因他人抢注与电影有关商标导致的纠纷。

  •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就对商标进行注册,占得在先的申请日,能有效避免因他人抢注与电影有关商标导致的纠纷。

    商标先行,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就对商标注册,占得在先的申请日图
  • 打开后,如上图所示。点击“商标近似查询”,选择商标分类、输入商标的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及图形以及商标名称,查询当前是否存在已经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如下图:

  • 2、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 商标注册申请的元素是众多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拼音多种元素可组合申请,组合申请可以节省费用,但是无疑会增加注册风险。

  • 当影视作品名称、角色被抢注为商标时,电影发行方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宣告对方注册的商标无效。其权利基础所依据的就是“商品化权益”,该种权益保护的是利用作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商业价值的权利。

  • 知名的电影名称如果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的印象,起到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视为商标形式的使用,注册商标可为电影衍生品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 组合商标和分开商标相比较,其中最应该考虑的就是申请组合商标的驳回性:因为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拼音英文等)组成,所以在商标局审核商标的时候任何一个要素不通过,那么整体就会都驳回!

  • 如果不注重电影名称的商标保护,被他人恶意抢注,由于在先权利的存在,电影可能会面临商标侵权的可能,漫长的诉讼过程为电影带来了不可预期的损失。

  • 而引证商标2是一个由图形+汉字+拼音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个商标为左右结构,左边为图形仅为商标的装饰部分,右边上方为汉字“摩友”,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下方为拼音大写字母“MOYOU”,汉字和拼音中间有一条淡淡的分割线。

  • 比如,去年国庆节大热电影《长津湖》就曾陷入商标侵权风波。电影上映没几天,便有媒体报道长津湖这个商标已经被注册了,《长津湖》电影被质疑侵犯了商标权。

  • 电影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多方面,电影作品的名称及角色名称具有高度商业价值。此外考虑注册商标的成本、以及为了避免被“碰瓷”,和后续IP价值的完整性和最大发挥,电影出品方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保护。

  • 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包含:汉子、拼音、外文字符、数字、图形等五种基础元素,而且各种元素之间可以随意组合。除了这些还包括三维标志、颜色标志、声音标志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 因为商标注册的漫长过程及不可预知的在先权利障碍,电影出品方应密切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 其实,很多出品方在电影上映前就开始商标布局,比如《少年的你》《刺杀小说家》《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等电影在上映前早早就已被注册成为了商标。

  • 在了解了以上关于“商标”的两个基本知识后,我们大概知道了,申请1个“商标”的过程就是:先想一个①文字,或②拼音/英文,或③图形,或者任意组合,在国家商标局官网按照申请“商标”步骤,选择大类和小类即可完成“商标”的申请工作。

  • 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电影名称确定前,应通过商标检索、作品检索等手段,避免出现类似名称侵犯在先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对电影名称、IP人物、等重要符号进行注册,为电影及其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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