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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9条第4款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04:15
  • 摘要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68条也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在违反上述规定后,行政机关可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其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68条也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在违反上述规定后,行政机关可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其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图
  • 案例2在南京市元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案件[ii]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后对其营业范围的变更,并不能改变商标代理机构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进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性质,否则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限制将被架空。

  • (2)第18条(注册商标的侵犯)指明如在未得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同意下作出即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作为。但如有关作为属第19条(不属侵犯注册商标的例外情况)、第20条(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及第21条(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等)所指明的例外情况,则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作为。

  • 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为了规避《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往往通过其关联公司来申请注册商标,那关联公司的申请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呢?

  • 笔者通过Alpha平台,以“商标行政案件”“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为关键词进行类案检索,发现近三年来,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为:申请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9条第4款所称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国知局和法院在具体认定时,通常将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是否与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等内容作为考察的重点。因此,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 其中第一条:商标使用义务的明确,在商标法的商标使用管理里有一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任意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需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19年上半年撤销商标47626件,审查周期8个月19天)

  • 开心人大药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产品购销合同公证书、电子转账凭证公证书、增值税发票公证书、印有诉争商标的产品实物照片证据,其中,产品购销合同公证书显示,开心人大药房于2010'>2010年向南昌市昊月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洗洁精,并于合同中载明“因乙方(开心人大药房)所辖门店促销活动的需要,甲方(南昌市昊月实业有限公司)所供货品需使用‘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注册号:3427636)做为货品商标标识”。印有诉争商标的产品实物照片显示,诉争商标被贴印在雕牌等其他品牌的洗洁精商品上,该商品仍可被清楚识别为雕牌等其他品牌的洗洁精。

  • 《商标法实施条例》19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 《商标法》19条3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 只要共同拥有人之间的关系仍然一如被废除条例第19条(共同拥有的货品商标)及第19A条(共同拥有的服务商标)(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描述者,则须视作有摒除本条例第28条(注册商标的共同拥有权)的实施的协议存在。

  • (3)任何人如销售或宣传与商标有关的服务,即属犯罪,如果该销售或广告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并且该人知道

  • (1)任何人出售或提议出售,或以商业规模分销与商标有关的任何商品,如果该销售或分销违反或将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并且该人知道

  • 简单来说,就是东契奇的母亲在他19岁时征得本人同意注册了这个商标来使用,而东契奇现在想把商标收回来自己用,母亲却不同意,所以要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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