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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品商标时有必要也申请第35类商标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41:22
  • 摘要

    支持机构:北京商标协会、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广东商标协会、深圳市商标协会、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福建省商标协会、安徽省商标协会、长沙市商标品牌协会、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亦庄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开区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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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商品商标时有必要也申请第35类商标吗?图
  • 商标法[第25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为英文+中文的组合商标,而“”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二者不是同一商标;2019年4月25日,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第37773101'>3101号“”商标,但案发时该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尚未被核准注册,在中国境内仍属于未注册商标。综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与名人姓名权相关的案例还有“李小龍”商标异议复审案[5],该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李小龍”构成,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易将其识别为已逝的武术宗师、电影明星李小龙的名字,进而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李小龙家族或相关权利人,或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李小龙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十四条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包括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等,属于商标代理业务。”

  • 一审判决作出后,喜之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以诉争商标原权利人姜多春及其利益集团具有一贯抄袭、抢注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还有一个问题常困扰商标申请人:申请商品商标时有必要也申请第35类商标吗?他人有第25类商标,我有近似或相同的第35类商标,我可以用这件商标作为店招,卖衣服吗?或相对的,我只注册第25类商标,别人如果注册了相同的第35类商标来开服装店,我维权能成功吗?

  • 据某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东方名剪称其在北京、浙江、成都等地开设直营连锁店面近百家,其良好的品牌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在北京一年的加盟费为10万元、24万元不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东方名剪”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严重损害了北京东方名剪的商标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 如果有店家在北京东方名剪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店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对于北京东方名剪方面的起诉,店家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自己适用在先,并主张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 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也对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姓名权的内涵和外延做了一定界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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