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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威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相关公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24:49
  • 摘要

    诉争商标是由汉字“百威月饼”及外框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百威”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是由汉字“百威”构成的文字商标。“百威”二字并非常见词汇,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同时,中山日威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包括“百威啤酒搭档”“啤酒搭档”“百威伴侣”“百威搭档”“啤酒派对”等商标,在案证据显示“百威月饼”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有消费者误认为“百威月饼”与“百威啤酒”存在关联性,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因此,中山日威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构成恶意注册。

  • 诉争商标是由汉字“百威月饼”及外框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百威”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是由汉字“百威”构成的文字商标。“百威”二字并非常见词汇,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同时,中山日威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包括“百威啤酒搭档”“啤酒搭档”“百威伴侣”“百威搭档”“啤酒派对”等商标,在案证据显示“百威月饼”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有消费者误认为“百威月饼”与“百威啤酒”存在关联性,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因此,中山日威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构成恶意注册。

    中山日威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相关公众图
  •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下面我们用两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是什么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案例一第37791140号“真龍”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申请商标第37791140号“真龍”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姜汁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等商品上,申请人是凤山县顺兴商行。国支持口头、电子、录音材料等形式。2.其次,您应记住,拒绝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 二审诉讼中,百威中国公司明确主张引证商标在“啤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并表示不再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害其在先商号权益。

  • 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啤酒”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啤酒”商品,均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或饮品,在消费群体方面重合度较高,相关公众易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具有较高的关联性,从而误导相关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中山日威公司虽然提交了“百威”月饼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和宣传报道,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相关公众。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 百威中国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8-49为多份判决书,用以证明全国多地的多份判决书对“百威啤酒”及其中文“百威”的知名度予以认可。

  • 百威公司基于弗兰齐丝卡纳公司的授权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东方科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东方科苑公司辩称,该被诉侵权啤酒商品是弗兰齐丝卡纳公司生产的正品,其购买的标的物是啤酒,而非商标权的买卖或许可,是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并未侵犯百威公司的商标权利。

  • 1、多数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例如有名的“中华”牌香烟、牙膏,“上海”牌电视机、花露水,“青岛”牌、“北京”牌啤酒等,虽然很早就注册了,但在国外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因为地理名称在很多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

  • 2020年10月,权利公司于第103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发现山东某迪啤酒公司(以下简称“某迪公司”)展出一款啤酒,包装正面极为突出呈现“某山干啤”字样。权利公司认为此种使用构成对其“某山啤酒”商标权的损害,遂委托律师取证并对产品包装中显示的产品生产受托方与委托方,即某迪公司、某力公司与某新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驰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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