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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24:37
  • 摘要

    合肥法院费力去分析这个问题的目的其实是在于说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围的相关公众而言,“大牌档”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而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这样的话,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档”是一个“通用名称”为理由来主张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就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了。

  • 合肥法院费力去分析这个问题的目的其实是在于说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围的相关公众而言,“大牌档”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而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这样的话,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档”是一个“通用名称”为理由来主张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就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了。

    南京“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图
  • 在起诉书中,大惠公司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对于法院判决更名一事,高先锋表示,“合淝大牌档”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淝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对“淝大牌档”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大牌档”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商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淝”部分显著性更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所以,原告称在“大牌档”商标上具有专用权。而被告“合淝大牌档”和“巢州大牌档”门店,都使用了“大牌档”商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被告泰康公司辩称:1.泰康公司在销售被告永康火腿厂产品前,已经对产品的外包装、商标等进行了检查和核对。确认外包装上标明的“真方宗”商标是永康火腿厂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原产地域名称和标记经国家职能部门审批。2.“金华火腿”是知名的商品名称,泰康公司销售的“金华火腿”产自金华地区,不会误导消费者,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侵害。3.泰康公司店铺拥有“中华老字号”美名,“金华火腿”是其经营的传统产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浙食公司的诉讼请求。

  • 那么,合肥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呢?“大牌档”作为餐饮服务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显著性?“大牌档”经过南京大惠公司的长期使用是否具有了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和该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之间建立起了唯一或稳定的联系了呢?我国餐饮行业如果在店招中突出使用“大牌档”以及“大排档”是否会因为与“大牌档”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一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因为“大排档”“大牌档”是约定俗成的某种餐饮服务通用名称而可以正当使用呢?南京“大牌档”究竟应该作为具有全国性“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还是可以根据其通过长期经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区域范围内禁止他人的混淆或搭便车行为呢?

  • 大惠公司认为,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个“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本案中,南京大牌档主张保护的商标为“大牌档”系列注册商标,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门店及线上平台使用“大牌档”标识应属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案的关键在于评判“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从而认定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使用。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作为提出“通用名称抗辩”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大牌档”属于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2.国家商标局[86]工商标综字第165号《关于“金华”火腿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用以证明国家商标局批准浙食公司对其注册商标在火腿表皮的具体使用样式做了适当改变,但具有与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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