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24:34
-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冻扣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执行财产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具体而言,除了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工资收入、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等均可作为执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冻扣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执行财产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具体而言,除了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工资收入、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等均可作为执行财产。
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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