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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24:11
  • 摘要

    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十一、十七、二十一、二十四所有人“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其名义由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 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十一、十七、二十一、二十四所有人“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经北京市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其名义由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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