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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23:09
  • 摘要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图
  • 企业遇到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情况,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失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维权方面,首先请专业的人员对疑似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的比对,以确定疑似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其次,需确定侵权主体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侵权产品销售商购买侵权产品并公证购买过程。

  •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 (1)不侵权抗辩,不侵权抗辩是指主张没有落入对方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由进行抗辩。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

  • 通过对以上等同裁判要旨的剖析,希望能够帮助专利从业人员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和比对时,能够更加准确把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标准,从而对防侵权检索分析、重点专利分析、专利维权和专利撰写等工作有所裨益。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 专利侵权判定应当贯彻“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行为本身或者其结果再现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当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时,往往难以确定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的主体,或者与“全面覆盖”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施主体因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而被排除在侵权主体范围之外。本案中,共同实现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是设备制造者和和不具备侵权故意的终端用户。

  • 从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得知,在“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中,只有当被诉侵权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相近似,才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涉案专利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或有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则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 ②.这是轻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只在互联网中才会出现,但被许多大型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中。这只在原注明需要用方式注明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目前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侵权行为。“无”属于侵权,根据相关条款,但是如果注明需要用方式注明时。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知名专利机构也可以开展专利权的后续维护,帮助相应企业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

  • 3.根据相同的原则。将被控侵权对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即使字面不同,分析也可以确定两者是一样的。换句话说,两者以同样的方式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专利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要求和说明书,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被控侵权对象的技术特征。没有创造性劳动所能想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定被控侵权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 即使腾达公司没有全面实施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不符合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但实际上涉案的方法专利已经被侵权产品固定在硬件设备中。设备制造者通过技术操作将方法专利的步骤、流程实际固化在特定的设备中,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没有侵权意图的终端用户仅仅是触发了软件的自动执行,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者应当是固化方法专利的设备制造者。本案是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在现有司法裁判规则不足,法院结合技术环境的特征发现侵权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创设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原则,以直接侵权理论判定了腾达公司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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