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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使用他人商标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情形-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5:32:10
  • 摘要

    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正规正当地使用买卖注册商标。换言之,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买卖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也不应视为侵权。商标所有人不能因此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正规正当地使用买卖注册商标。换言之,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买卖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也不应视为侵权。商标所有人不能因此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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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字或地址。名称权是与商标权平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使时不应相互排斥。姓名、名称或地址的正常使用是姓名权行使的表现形式。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了以名称权行使商标权的限制。例如,英国于1994年10月30日颁布的《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一个人在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地址时不得侵犯他人的买卖注册商标”。1996年修订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和1991年修订的日本商标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中权利不应滥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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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善意使用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产地、生产日期等描述性标志的行为。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产地、生产日期等描述性标志,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买卖注册。即使它们具有法律规定的第二种含义,并且买卖注册为商标,其他人也可以依照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善意地使用它们。因此,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善意使用商品的描述性标志。例如,1992年修订的《意大利商标法》第1条第2款规定:“买卖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不授权专有权持有人禁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以下事项:(1)他人的姓名和地址;(2)其他与类型、质量有关的事项。欧盟商标条例第12条也包含类似的规定。

  • 【3】行使优先使用权的行为。例如,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第一用户的利益,有必要提前制止买卖注册等不正当竞争。日本《商标法》规定,虽然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尚未买卖注册其商标,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买卖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第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第三人不得以行使禁止商标权为由阻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商标买卖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买卖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这是商标法的一个特殊规定,旨在针对恶意抢注他人未买卖注册商标的严重现象,为抢注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 《商标法》作为约束商家行为的一项关于商标的法律,它对经济市场维持的公平合理的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许多商家会顾及到违法犯法所造成的后果而谨言慎行,那么以上就是十象商标网为您整理出的关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商标不属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和需求,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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